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建设,创建和谐的育人环境,培养大学生健康的行为习惯,杜绝吸烟造成的危害,依据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》(教体艺厅〔2010〕5号)及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)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规定。
一、领导机构
学校成立禁烟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全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;下设办公室,负责全校禁止吸烟的日常管理督导工作。各单位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禁烟工作小组,负责本单位公共场所及分管区域的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。
二、学校公共场所禁烟的工作原则
实行“宣传教育、严格管理、责任区域、督导检查、追究责任”的工作原则。
三、校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
(一)会议室、报告厅、办公楼等室内场所。
(二)教学楼、机房、工作室、实训室等教学场所(室)。
(三)美术博物馆、校史馆、图书馆、大成殿、忠义堂、学术成果展厅、运动场等文体场馆(所)。
(四)校医院、公寓楼、餐厅、超市等生活、服务区域。
(五)学校规定的其它禁止吸烟场所。
四、适用对象
学校全体师生、教职员工及外来人员。
五、学校各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
(一)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监督执行;将禁、控烟情况作为师生员工评优评先的主要指标之一。
(二)做好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目的与意义的宣传教育工作;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,率先垂范,教育本单位教职员工或学生不得在禁烟区域吸烟、不给他人递烟、不接受他人敬烟。
(三)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统一、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。
(四)在本单位分管禁止吸烟场所内,不设置吸烟器具,不摆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,无烟蒂、无吸烟行为者。
(五)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者,采取劝阻等措施;校外来访者如在禁烟区吸烟,被访者有义务进行劝阻。
(六)在本单位所辖禁烟区域设立检查员,负责检查、制止禁烟区域的吸烟行为。检查员进行检查时,须佩戴统一的证件。
(七)各单位在合适的(室外、通风、偏僻)部位设置吸烟区,并设置吸烟区标志和悬挂、张贴烟草危害的宣传品;做好控制吸烟的教育工作,并有鼓励或帮助吸烟者戒烟的办法。
(八)各单位定期组织公共场所禁、控烟工作检查,每月至少二次。
(九)将校园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纳入到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,做到年初有计划、年终有总结。
六、相关要求
(一)任何师生均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,并有权向禁烟工作办公室或禁烟工作小组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。
(二)在禁烟区域外吸烟的,禁止乱扔烟头,乱弹烟灰,需保持环境卫生,做到人走火灭,防止火灾事故发生。
(三)学校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禁、控烟工作进行检查,并追究执行不力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;检查结果将作为评优评先、领导考核的参考标准之一。
(四)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0日起施行。